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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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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石雕协会是由全省从事石雕艺术的企业、个人为主体的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提高石雕行业的科技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促进石雕行业的发展,繁荣石雕事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石雕协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曲阳雕塑文化产业园工作委员会。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为会员搭建交流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搞好行业自律,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开展石雕企业及从业者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范、标准、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对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原材料基地建设、投资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议,供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开展咨询服务,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开展市场预测,反映行业动态,解决行业发展的共性问题;

(四)组织行业从业人员、企业会员等到省内外进行交流合作,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座谈。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允许下,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展销活动,介绍新经验,推广新技术,交流新信息,反映新动态;

(五)搞好本会自身建设,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和修养,不断提高思想和政治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为提高广大会员的素质,提升企业形象做好服务;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对行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对重要产品的认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项目的评估认证和技术评价等委托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从事石雕作品相关生产、销售,依据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有关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 从事石雕产业的个人均可申请,经协会资格审查批准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三)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德高望重的、热心支持石雕事业的领导同志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近期免冠寸照;

3.资历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  决定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10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

(二)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二)对于发展我省石雕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和石雕专家及技术人员;

(四)热心帮助我省发展石雕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五)在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二)会费标准的调整;(三)分支机构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30-40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2-1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2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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