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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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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石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ebei Stone Sculp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HS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石雕艺术的企业、个人为主体、自愿组成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提高石雕行业的科技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促进石雕行业的发展,繁荣石雕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雕刻城55号雕刻艺术宫三楼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为会员搭建交流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搞好行业自律,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开展石雕企业及从业者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范、标准、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对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原材料基地建设、投资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议,供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开展咨询服务,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开展市场预测,反映行业动态,解决行业发展的共性问题。


  (四)组织行业从业人员、企业会员等到省内外进行交流合作,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座谈。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允许下,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展销活动,介绍新经验,推广新技术,交流新信息,反映新动态。


  (五)搞好本会自身建设,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和修养,不断提高思想和政治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为提高广大会员的素质,提升企业形象做好服务。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对行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对重要产品的认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项目的评估认证和技术评价等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1. 凡从事石雕作品相关生产、销售,依据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有关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2. 对于发展我省石雕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和石雕专家及技术人员,由个人申请,经协会资格审查批准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3. 凡热心帮助我省发展石雕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可由本会聘为名誉会员。


  4.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德高望重的、热心支持石雕事业的领导同志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全省石雕艺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采取民主的或协商的方式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艺术委员会、设计创作委员会等相关专业委员会,为协会下设机构,其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七)决定设立、调整或撤销协会的工作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2-4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由理事会选举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以秘书处为办事机构,配备、聘任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7年3月3日经河北省石雕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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